山西水费网上查询

人气指数:113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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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费可在网上查询,有建设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都可以子在网上进行查询,甚至是缴纳,山西水利厅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相关领导:

组 长:裴 群 副厅长

副组长:范晓兵 副巡视员

李文银 水土保持局局长(副厅)

张江汀 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厅)

成 员:胡 坚 办公室主任

陈志平 财务处处长

丁秋生 水利管理处处长

朱 佳 供水排水处处长

邢有太 渔业局局长

耿 爽 水利公安处处长

狄丕勋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李乾太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裴玉斌 省水利经济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宋晋华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

赵华书 省水利信息中心主任

渠性英 山西水利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管化冰 省数字水利中心主任

山西水费政策:

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凡由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水价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费的核定、计收和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调度、优化供水,用水单位应计划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水价应根据用水种类和各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不同种类用水、不同地区实行不同价格;

(一)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干鲜水果、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及水产养殖业用水,可适当高于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

(二)除种植业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性用的消耗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贯流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5%—20%核定;循环水价按消耗水价的10%—12%核定。

(三)社会公益及居民生活用水,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 各类用水价格,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测算后,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关送上一级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水价,每隔几年可根据实际供水费用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水费和基本(注册)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凡在灌区注册的配水面积,按其配水保证程度,每年每667平方米缴纳基本水费1.5-3元。

第八条 农业用水以斗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业和其他用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为计量点。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供水计量点兴建、安装量水设施,量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校正和检验;在未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前,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用水量。

第十条 使用乡村集体水利渠系的农业用水,乡村集体组织可以收取使用管理费,但不得超过水费标准的20%。

第十一条 非种植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和社会生活用水单位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年度计划用水合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计划用水合同供水,对超计划用水部分,按超额累进制加收水费,即超过计划10%、20%、30%、40%、50%以内的,其超计划部分应分别按水费的二、四、六、八、十倍收费,对超计划5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除按水费的十倍收费外,并可限量供水或停止供水。种植业用水超过核定的亩次用水量部分,按原水价标准的2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应上缴同级财政,用于节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用水实行供水到户、预售水票、凭票供水制度,水费计收可采取以粮折款抵收水费的办法。工业、城市生活和其他用水,水费由用水单位按计划用水合同直接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也可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结算水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缴清水费。逾期未缴的,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缴的,供水单位有权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 在现有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新增非种植业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或原在供水范围内的非种植业生产经营性用水单位需增加用水量,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用水单位需按增加的用水量一次性缴纳水源供水工程扩建补偿费,并按扩建工程后核定的水价缴纳水费。

第十五条 在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水源区域内,挤占国家已规划分配的水源自建非农业提引水工程的,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单位对受影响的原灌溉用水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具体补救措施或补偿办法由自建提引水工程单位与该水源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本办法发布之前,挤占国家已规划分配的水源自建提引水工程的用水,仍按水费收取,其水价可低于本地区同类水价,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自建提引水工程用水缴纳水费的单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国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定期核查计量设施显示的用水量,并按计量设施显示的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贵,其净利润的50%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余按下列比例上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县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向县级、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60%、20%、20%。

(二)地(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向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70%、30%。

(三)省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部上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水费净利润,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帐户,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以丰补欠基金以及技术业务培训、水工程科学研究等。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水费收支计划和决算,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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